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指明了科学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要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发展的成果惠及人民群众。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唯有如此, 我们才是真正的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者。
古人云: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就是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把自己的工作置于社会大局、人民的利益之中,找准其结合点,切切实实地做好人民群众最切身、最关心、最企盼的事。努力使人民法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一、公正高效审判,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有冤难伸的问题
公正司法既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发展和运用,也是衡量司法工作的科学尺度和最高标准,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终极价植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前提和基础,如果我们的审判丧失公正,即使作出的裁判可以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但社会矛盾和冲突不但得不到有效解决,反而会越来越激烈。因此,人民法院首先要做到公正审判。既要实体公正,又要程序公正。只有做到了公正审判,才能保证诉讼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树立司法权威,赢得社会尊重。
其次要高效审判。“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公正高效”才是又好又快发展。当事人有矛盾寻求法院,就是想得到公正及时解决,我们必须快速反应,积极稳妥处理。当然诉讼至法院的矛盾都是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的,一时难以调和的矛盾;但我们决不能因一时难以解决就将问题束之高阁,避而不问,一拖再拖,把当事人拖疲、拖服,而要主动出击,避其锋芒,迂回解决。
第三,要细心调解。诉讼调解是最好的判决,国际上被称为“东方经验”。通过诉讼调解可以达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要做到有效调解,就必须躺下身子,放下架子,以情动情,以心换心,以当事人为知己,融法、理、情为一体,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因此,我们要充分运用这一方法,坚持诉前调解、开庭调解、诉后调解,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做到审判工作的最大调解化。
同时要公开审判,接受监督。公开审判实际上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审判权运行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就是接受公众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五个严禁”和省高院提出的“六个不准”,既是对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规范要求,又是交给人民群众对审判权监督的文本。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和落实,规范司法活动,保障司法公正,实现“有理才能赢官司”的承诺。
二、强力攻克执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有债难讨的问题
兑现法律白条,保护债权人利益就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执行难是全社会的难题。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执行,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信誉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不和谐。人民法院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执行工作特别是执行积案清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把执行工作扛在肩上,拿在手上,科学部署,周密安排,尤其是对一些重点案件要通过调研、听证,制定出具体的执行方案,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加强执行力量,形成执行合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全民参与执行的互动局面,使被执行人无藏身之处,无拖债之心。要穷尽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特别是对一些久拖不执的“难顽户”、拒不配合的“钉子户”被执行人,启动执行威慑机制,依法强制执行,使被执行人无赖债之心,无抗债之行,彰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意识。
三、强化信访接待,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有苦难言的问题
“人为一口气而活”是民族的骨气所在,也是对真理的追求。人民群众中的相当一部分纠纷矛盾包括诉至法院的一些案件并不是为争多少钱、保多少利,而是为争一口气,评一个理,讨一个说法。如果我们敞开门户,主动接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授之以法,当事人就会分清是非,明辨曲直,对法院来说,既降低了诉讼成本,又促进了社会和谐。这就要求我们必需加强信访接待。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下访的意见》和《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要求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要把接访的重点定位在“事要解决”上,努力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这三个文件的下发就是对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作为矛盾纠纷的集中点和解决的归宿,人民法院更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要在做好当事人上访接待的同时,主动下访,登门拜访,倾听人民群众特别是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建议或冤屈,评析判理,化解纠纷。同时也可公开接访电话,安排下乡接访日,为人民群众提供反映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平台和途径,使他们有话能讲,有苦能诉,有问题能切实得到解决,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加强司法宣传,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有法必依的问题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而一些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法制意识淡簿,法律知识欠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是依法寻求保护,往往以消极的、粗暴的方式去解决,结果是小事酿成大事,甚至造成违法犯罪,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必须加强法律宣传。当然,法律宣传主要职责在政府职能部门,但法律宣传对人民法院来说,有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优势,可通过巡回办案,就地开庭审理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开办“以案说法”、在学校举办“模拟法庭”进行宣传。只有通过多层面、广角度的法制宣传,人民群众知法、懂法,才维法、守法,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