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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公司股权抵债无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11-25 10:08:53 打印 字号: | |
  擅用公司股权抵债无效

  近日,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股权转让协议确认纠纷,认定私自用股权抵债的行为无效。

  被告郑某系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有股权证书,2004年被告郑某在经营食堂时欠原告罗某面粉款11365元,2005年4月4日,原、被告通过中间人贾某某签订书面协议,被告愿将股权证交给原告,用股金及股息抵债,原告已领取部分股息,现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有效,以便将该股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在股东之间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从2005年4月4日协议订立至今,被告郑某未履行法定手续,原告罗某又非本公司股东,故该协议违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协议。

  通过审判人员的辩法析理和耐心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郑某在归还原告罗某8500元后拿回了自己的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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