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8日,彬县法院民二庭干警冒着酷暑来到彬县龙高镇土陵村,将1.17万元赔偿金送到了行动不便的原告人豆爱民手中。
原告豆爱民在为本村村民豆安宏建房时受伤,造成多处骨折,楼板供应商罗双喜给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因住院花费较大,原告将房主豆安宏、包工头豆转怀、楼板供应商罗双喜起诉,要求给付赔偿金13000元。
彬县法院民二庭承办该案后,考虑到原告行动不便,受理案件次日便到被告所在地巡回办案,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方努力促成了案件的调解,除已经支付的费用外,三被告共同再赔偿原告1.17万元。
调解达成后,民二庭干警又及时督促案件的执行,并将案件执行款足额送到了原告手中,而且再次带去慰问品,鼓励原告尽早治疗好伤情。原告握住庭长高敏彬的双手激动直说“谢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