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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法院审结两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11-27 08:56:43 打印 字号: | |
  彬县法院审理的两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

被咸阳市中院维持

彬县城关镇迎建村村民赵润兰与杨胜科均于2006年1月1日承包了本村各10亩机动滩地,承包期限5年。2008年7月26日,彬县城区新区开发建设土地征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因建设城区泾河防洪工程,征收了包括两名原告承包的土地在内的迎建村部分土地。征收时两名原告的承包地种植有玉米、豆类作物。征地办在征收时为确保征地顺利进行,按照被征收的土地以前栽植果树的标准以每亩11000元给迎建村委会拨付了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迎建村委会决定按照两原告的实际种植物以每亩不到1000元给付补偿费,两原告不同意遂起诉于彬县人民法院,要求按每亩11000元取得补偿费。

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依法应由原告取得。但征地办给付的补偿费是基于迎建村土地以前栽植果树,多年来收益不大,为照顾群众利益,调动群众积极性而适当给付,并非根据现存的地面附着物核算,且两原告是短期性承包机动地,与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长期性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本质区别,两原告请求全部取得该补偿费不符合其承包性质,而且对于其他村民来说有失公平,应结合彬县当地的农业发展水平、土地收益状况,考虑原告的投入,适当补偿。遂以(2008)彬民初字第00690号、(2008)彬民初字第00691号判决书判决:彬县城关镇迎建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两原告各60500元补偿费。

被告迎建村委会不服彬县人民法院的两份判决,并有近百名村民数次集体上访。经过彬县人民法院多方努力做法制宣传工作,被告迎建村委会依照法律程序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而两原告则以原审正确答辩。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无异。

二审认为,征地办给付的是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因涉诉土地由两名被上诉人进行农业承包,故依法应由两名被上诉人取得。征地办按每亩11000元的标准拨付了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原审充分考虑了上诉人的辩称意见,将该补偿费调整为每亩6050元,已经保护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并无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遂于2009年4月15日以(2009)咸民终字第00363号、(2009)咸民终字第00366号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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