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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11-30 15:02:56 打印 字号: | |
  买卖合同(质量、交货、付款)纠纷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合同文本、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说明书、技术资料、验收记录、质检鉴定报告、国家专业企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产品封样验收的应有产品封样的日期、方式、证明文书及与质量有关的实物。

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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