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刘某与被告人纪某均系彬县某中学高中学生,2009年9月2日上午七时许,两人一同在本校学生食堂打饭时,因人多拥挤,二人发生碰撞,继而撕扯在一起,被告人纪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刘某腹部连刺三刀。事后经鉴定,刘某的伤性构成轻伤,且达到十级伤残。
事发后,纪某即离开校园,转到外地上学。其家长在支付了刘某部分医疗费后,也置之不理。刘某2010年元月初向彬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因被告人纪某下落不明,致案件无法及时处理。彬县法院刑庭法官多次去被告人家中寻找,并动员其家长协助联系被告人纪某归案无果。2010年1月26日自诉人家长提供线索,被告人纪某已回到家中,刑庭法官迅速赶往被告人家中,并将其拘传至法庭。被告人及其家长对于刺伤刘某一事供认不讳。但以两家以前曾有恩怨等理由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案件承办人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因法律意识淡漠、一时冲动致伤被害人,且系自诉案件,以感化、挽救、案结事了为出发点,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作调解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自诉人放弃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自诉人各项经济损失24000元,并当即全部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