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保险理赔起纠纷 耐心调解定纷争
作者:刘晓宏 韩勇  发布时间:2010-04-19 16:43:18 打印 字号: | |
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时,投保人与保险人应按照协议承担义务,消除纷争。2010年2月14日彬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彬县支公司给付原告赵飞保险金3万元。
2003年6月13日,原告赵飞之母为原告之父在被告处投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及附加险,受益人为原告赵飞,2006年9月27日,原告之父不幸身故。经调查,“康宁终身”险和附加险的保险期满日分别为终身与2004年6月29日。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疗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共6.4万元。
彬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诉称,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被告应给付原告医疗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共6.4万元,但被告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不予赔付的书面通知,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辩称,被保险人由于风湿性心脏病原因出险,属带病投保,不属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不予赔付。
面对双方当事人尖锐的对立情绪,办案法官召集原、被告协商解决此事,并耐心地向原、被告讲解法律法规,但双方仍互不相让,第一次调解未能达成。后办案法官认真分析此案争议焦点,及时转变思路,利用自身丰富的调解经验,抓住当事人的心理,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在真诚沟通中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共3万元。
法官评析:善良是最好的法律,只要法官本着善良的心依法耐心调解案件,当事人也能从更深层次权衡利弊,激发其内心良知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便于法官调解,提高案件调解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文中引用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