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着夜深人静,以大型货车为作案对象,携带专门工具跨县区偷油的三个窃贼近日被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
2009年10月23日晚2时许,被告人康卫平驾驶白色东南牌商务汽车,拉载塑料油桶、逆变电源器、电瓶、撬杠、扳手、油管等作案工具到王科家拉上被告人王胜利、王科,经商议,康卫平负责开车,王胜利负责开关油泵,王科负责打开被盗油箱的车的盖子。三被告人从泾阳县云阳镇出发,在礼泉县收费站、福银高速乾县服务区、312国道彬县公路加油站附近等处,以撬开路边停放货车油箱盖子、用油泵抽走车内柴油的方式,盗窃沿路停放的货车油箱内0#柴油共353.2公斤,王胜利在彬县公路加油东侧被彬县巡警大队当场抓获,康卫平、王科逃离现场。经彬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347元。2010年1月11日被告人康卫平向彬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彬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康卫平首先提出犯意,准备作案工具,组织策划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胜利、王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可依法从轻予以处罚。三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被告人康卫平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予以处罚。故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