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肇事司机系物流公司的雇员,但在肇事发生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1月31日判决被告孙洪利与新奥物流公司对交强险赔付之外的12.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将该案于4月20日执行完毕。
被告孙洪利是新奥物流公司的员工,在2007年12月23日驾车由新疆至山东的运输途中,行至国道312线彬县路段时,在同向有车、对面来车的情况下强行超车,与对面的三轮农用车发生碰撞,致使农用车上的胡德善、程月梅夫妇受伤。其中程月梅因伤情严重住院治疗396天、医疗费达到10万余元,并且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除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11.6万元,被告孙洪利因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该与雇主新奥物流公司承担剩余部分12.2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彬县法院及时督促两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在4月20日将该案全部执行,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