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份,彬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原告山东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桑拿泳池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为火灾现场已被破坏,直接、简单地根据彬县公安局消防科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难以认定火灾的原因及导致的实际损失,被告陕西某桑拿泳池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坚持要求对火灾原因进行鉴定,案件进入了僵持阶段。
民一庭办案法官与县电视台工作人员一同深入火灾现场,即陕西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洗浴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因陕西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急于装修、使用,原告即对该洗浴中心进行了重新装修;在火灾发生仅有彬县公安局消防科做出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汗蒸房内加热设备电器线路故障,直接财产损失达120000元。
办案法官根据审理过程中已经查明的事实、双方签定的买卖合同及各自对火灾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从案件实际情况、法律结果、社会效果等多方面出发,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解释法律、喻情于理,在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及“合同义务”的法律准绳居中调解,最终法律的天平得以衡平,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对案件执行款当场予以兑付,得到了当事人和新闻媒体的高度评价。
正如被告代理人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所讲:“法官的审理思路清晰,争议焦点归纳准确,说服调解耐心细致,才能使今天的案件得以收到很好的效果,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作为一名律师我对办案法官的办案水平及敬业精神很是敬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