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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作者:杨芳霞 史智昶  发布时间:2010-04-28 16:54:41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何某,年龄不大,却好逸恶劳。 2005年11月24日因敲诈勒索被陕西省咸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11月19日因合同诈骗罪被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在缓刑期内重新犯罪,近日被彬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宣告缓刑部分,执行原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被告人何某于2009年7月2日晚趁彬县城关镇候兴村村民胡某家无人之机,从后墙翻入其房间内,盗窃现金0.01万元,蓝白沙硬盒香烟一条、红猴王硬盒香烟一条、娇子香烟三盒及存折一张,于2009年7月3日从彬县水帘信用社取走所盗存折内的0.78万元。经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香烟价值0.05万元。赃款被全部挥霍。2009年11月5日经被害人胡某与被告人之父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0.8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将所盗财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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