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法院网讯 在社会转型和矛盾凸显期,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使我国超乎预想地提前进入“诉讼社会”,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供给之间的矛盾凸显;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当事人纠纷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案多人少,则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共同面对的难题,在基层法院显得尤为突出。
一、基层法院审判资源配置的现状
(一)案增人减,审判资源匮乏
以彬县法院为例,1999年全院有法官42名,年审执结各类案件600余件,而到2006年,全院减少到29人,年审执结各类案件增至1000余件,特别是近三年来,法院年审执结各类案件以35%以上的速度递增。2007年,全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1083件,比上年增长35.2%;2008年,共审执结各类案件1469件,比上年增长35.6%;2009年,审执结各类案件1998件,比上年增长36%。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三年来法院通过公务员招录10人,暂都无法官资格。但离岗、调动等原因法院减少10人,其中法官7人,也就是说近三年来,全院法官净减少7人,即使通过各方努力,鼓励书记员、法官助理尽快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然而总有一个时间过程,而且还会有一些法官离开审判岗位,所以法院审判力量的匮乏与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比例不断拉大。
(二)压力巨大,审判质效受影响
法官们一头面临着汹涌而来的案件,另一头面临着人民群众诉讼效果越来越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难以做到二者兼顾。有法官言:“法官就如同大夫,如果一天只看一个病人当然可以检查得很细致,但如果要看二三十个病人就很难那么仔细了。”在案件急剧上升的压力面前,即使法官在每个案件上都尽心尽力,但精力有限,与群众的期求还有一定差距。
(三)积劳成疾,法官压力前所未有
案件数量逐年激增,法院内部对各项审判指标的要求逐年提高,社会各界对法院和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中国法官在努力建设和谐社会的同时承担了空前的压力,许多法官平均工作时间大大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超负荷运转给法官身心健康以及家庭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二、基层法院审判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管理非职业化,日常事务影响中心工作
在我国的许多基层法院里,由于审判辅助人员不足,审判机制不科学,审判庭往往是数名法官配备一名书记员,法官除负责开庭审理案件、撰写诉讼文书外,通常还需承担调查取证、财产保全、送达法律文书,乃至整理装订档案等诸多辅助性工作,从而导致审判业务与辅助性能事务工作相交叉,原本可用于案件审理的大量工作时间因此被消耗,不能集中精力办案,审判效率难以提高。
(二)法官管理行政化,难以建立职业荣誉感
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的管理均采取行政模式。法官的收入、待遇、地位与法官的行政级别直接挂钩,法官的等级却无法给其带来明显的物质或精神激励,因此获得行政职务,成为法官提高待遇的捷径。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不合理的价值导向,法官们追求的目标不是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官,而是成为一个行政管理者。另一方面法院各部门领导通常都是原来的审判业务骨干,这些原本的业务骨干一旦走上领导工作岗位,主要时间用于从事各种行政性质的管理、协调工作,从而导致许多高水平的法官日渐脱离审判第一线,造成审判资源的巨大浪费。
(三)法官过早离开审判工作岗位,造成审判资源流失。
在许多基层法院,法官一旦达到一定年龄(如53岁),就办案很少或者不再办案,转移到相对轻松的岗位,歇岗养老。但是许多到了退休年龄的法官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而此时他们的人生阅历与办案经验已相当丰富,让他们过早退休实际上是对审判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
三、努力整合审判资源, 突围案多人少困境
(一)科学设置内部机构,优化配置审判力量
依靠扩大法院编制以增加人员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是良策。那样不仅会使管理成本增加,也容易形成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机关病”。目前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最主要渠道,应该是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和优化配置审判力量,使法院的队伍建设真正服务于审判中心工作。首先,建立大立案庭。扩张立案庭职责,明确立案庭职能。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关就是立案庭。立案庭如同一个选种的“筛子”。种子的良莠则在于筛子的粗细。新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在审查时可先繁简分流,双方当事人矛盾不是很激烈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再立案。立案后,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由立案庭直接处理,对案情复杂、矛盾较大的再批转审判庭采用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这样可以发挥立案庭同志对案件早接触,案情早熟悉的特点,将诉前调解工作和速裁工作放在立案庭,将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解决在立案时。
其次,调整案件分配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规模大一点的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可分几个办案组,每个办案组办理案件的类型相对集中和固定;规模小办案人员又少的法院可对法官优化组合,将刑事审判有经验的法官集中在刑庭,民事审判有经验的法官集中在民庭,行政审判、执行工作有经验的法官相对集中在行政庭、执行庭,也可有意识地培养专业性法官,比如婚姻家庭专业性法官,合同纠纷专业性法官,等等。对于立案后的案件可按不同类型分配给各职能性审判庭或擅长某一类型案件审理的法官。这样以来法官因主要负责审理某一类型的案件而日益就会成为该领域的专家,审判质量和效率会有所提高。另外为避免各部门案件数量不均,汗涝不匀现象,可将案源广、积案较多的承办庭案件向案源不足的庭或办案法官调济,这既可确保专业化审判的推进,又可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同时还可有效解决部门之间忙闲不均的现象。
(二)积极引进借鉴,创新法官管理机制
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是法治对法官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法官行使的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这种判断之所以能被公众信服和接受,是因为法官具有权威的地位。权威的确立,一方面依赖于法官超出常人的专业素养和公正的品格,另一方面,还直接建立在由国家保障的尊严和荣誉上。一般说来,人数较少的群体,素质比较容易保证,国家也比较可能为其提供优越的任职保障,因而其权威地位容易获得和维持。以笔者之见,我国基层法院法官管理制度的改革切不可盲目地追求法官数量的增加,应有计划地控制数量,提高素质,选拔复合型、精英型法官。其次,可改革传统的审判模式,一个法官可配备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明确其职责,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把法官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案件,审理案件,从而从容应对数目庞大的诉讼纠纷。
(三)延长法官工作年限,充分利用法院审判资源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名言告诉我们,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复杂多变的社会,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需要有渊博的学识和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同时更需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实践证明,法官的成熟需要长时间的经验积累。我们处于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代化的法律与乡村固有的传统习俗仍存在较大的冲突,精深的法律理论在乡村往往陷入困境,许多案件法律关系本身并不复杂,争议标的并不大,当事人仅仅是为了“争一口气”。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律知识的多少已并不太重要,重要的是承办法官能否让他们信服和信赖,这往往取决于法官多年所积累的办案经验及丰富的人生阅历,此时,“长者”显然比“智者”更具魅力,尤其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更是如此,这显然是年轻人所不具备的。法官就如医生一样,年龄越长越有经验。年老的法官都是法院的业务骨干,因此按照审判工作的特点适当推迟法官的退休年龄,并通过相应的制度激励其继续办案。同时对能力强且身体健康能工作的退休法官,应通过反聘等措施,让其充当人民陪审员及调解员等角色,继续发挥他们的“余热”。
(四)建立职业保障制度,完善激励措施 法官职业是一项知识密集型劳动,只有予以可靠的职业保障,才能保证法官队伍的稳定。因此,必须建立切实可靠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在现阶段,这种职业保障制度除了身份保障外,更主要的应体现在法官的经济保障与职级保障上。“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法官惟有具备良好的经济收入,才能保持一份体面的生活,才能安心地从事工作。古今中外历史与实践证明,法官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靠道德约束腐败不是万能之举,很难保证整日为家庭生计操劳的法官不被物质利益的诱惑而秉公执法。当然高薪不能完全保证法官不腐败,但高薪至少可以让法官减少被非法利益诱惑的危险,降低腐败率。同时还要健立法官的职级保障机制和人身安全保证制度,使法官安心工作,热衷工作。
(五)加强协作联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案多人少问题是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现实。除法院自身努力外,也需要全社会在政策、人员、资金及工作协调上给予支持。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不约而同地呼吁,社会要多方为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共谋良方。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调解作为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加强非诉纠纷的调解,充分发挥乡村司法所、人民调解室及一些得高望重、能说会道的人员作用,使大量的矛盾纠纷消化在诉前,减少法院诉讼压力。另一方面,要加强法院的调解力度,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推动调解工作的健康开展,同时要做好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诉调对接机制,追求司法的人民性,大胆尝试委托人民群众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的方式,更多地吸纳社会力量合力解决涉诉纠纷,使法院的大量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以最经济的司法成本实现审判质效的最大化,这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