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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原因与对策
作者:郭荣清  发布时间:2010-08-20 10:37:43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随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渐凸显。解决好这一问题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司法严肃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成因复杂,既有司法机关的问题,也有信访人自身的原因,更有其他深层次的社会因素。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重诉讼解决轻非讼解决,致使大量纠纷未经社会过滤即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法院审判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使裁判质量有所下滑,导致“案结事不了”的情况出现,引起涉法涉诉信访情况的发生。

(二)职责不明,初信初访处置不力,产生积木堆积效应。我国有些部门机构职能交叉重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由信访部门还是由执法办案部门承办受理,目前,没有统一界定。可以说是都在管,但又都管不了。执法办案部门认为案件审理、执行结束便履职到位。当事人不服则问题应交给当地信访单位,信访部门则认为本部门是群众来访的“中转站”,并没有处理问题的权限和责任,使群众反映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彻底,以至于问题越拖越多,越拖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产生积木堆积效应。

(三)对于无理缠访者处置措施不力,有时为了促使其息诉罢访,不惜突破法律政策底线,牺牲司法权威,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使上访者尝到了甜头,形成示范效应,使更多的当事人寄希望于上访,放弃合理表达诉求的方式。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源头治理。

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建设。大力开展案件评查活动,及时发现执法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强化内部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监督效能。公开办案程序,公开办案结果,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建议和意见,确保严肃、公正、文明执法。

(二)准确定位,阵地前移。

  将以人民调解为核心的矛盾化解机制作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线,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诉讼则是“最后一道防线”,属于纠纷的末段处理。只有工作重心前移,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才不会背负重负。把工作做在前头,把握工作主动权,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和鼓励非诉讼解决方式处置社会纠纷,使各种社会纠纷得到及时解决,避免矛盾演变,事态发展,使各种社会纠纷经过层层过滤,再进入法院,这样既不会耽误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也会大大减少流入法院的纠纷数量。

(三)各种解决纠纷方式 “无缝对接”, 出组合拳。

借鉴“坚持抓源头、抓苗头、抓基层、抓基础,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的枫桥经验,努力实现各种非诉讼方式之间、非诉讼方式与诉讼方式之间的衔接,建立一种在法治基础上,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点,把基层的力量资源有效整合起来,使基层组织成为解决纠纷的坚强战斗堡垒,有效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四)各部门联动,打立体战

现我国采取了政府、司法机构、各类团体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模式,各个系统、部门共同分担解决社会矛盾的责任。整合基层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等部门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构建“大信访”、“大综治”、 “大维稳”的工作格局。赋予工青妇、事业单位等组织根据其主管内容,协助解决与其工作对象有关的纠纷。例如,工会可参与和职工权益保障有关的纠纷的解决,妇联可参与和妇女权益保障有关的纠纷的解决,共青团可参与和青少年权益保障有关的纠纷的解决等。建议全面规范和确认行政机关解决矛盾纠纷的职责,以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作用。

(五)依法治理,杜绝示范效应。首先正确界定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对正常上访要合理引导,引导群众通过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帮助上访户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使上访户主动息访罢诉。对非正常上访,要区分性质,分别处理。对一般的缠访、闹访对象,要加强教育规劝,引导他们依法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对长期恶意上访,逢会必访,逢会必闹,借上访之名敲诈勒索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坚决依法进行打击处理。触犯刑法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维护司法机关作出的公正结论,依法纠正存在的问题,依法维护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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