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法院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强调,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视并努力促成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和解,尽最大努力解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010年6月11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杨红玉驾驶甘-L28822号重型自卸货车(乘员李西功、李勇系父子关系)载着混煤25.9吨(超载)自甘肃省崇信县行往彬县永平X223线KM 920M处时,因刹车失灵侧翻于路左水沟,致乘员李西功当场死亡,杨红玉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经彬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红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红玉被彬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杨红玉就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与被害人家属李勇协商解决,李勇对被告人杨红玉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杨红玉从轻处罚。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红玉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红玉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判处杨红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