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法院网讯 三个通信公司对自己修建、使用的综合通信管道巡查、维护不力,井盖丢失后没有及时发现、补修。导致行人受伤。被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判赔各项损失合计16388.35元。
2009年12月11日下午7时许,个体运输户原告张兴利徒步行至彬县火石咀桥头前约50米处,掉入移动公司、广电公司、联通公司使用的没有设置明显标志的无井盖光缆井,致原告受伤。当晚原告被送往彬县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右小腿胫腓骨中下断开放性骨折。同月29日出院,住院18天,支付住院医疗费8864.35元,支付2010年1月28日拍片费40元。原告起诉后,经彬县法院审理,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