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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生酿医疗事故 诉讼赔经济损失
作者:史智昶  发布时间:2010-09-17 10:41:17 打印 字号: | |
  彬县法院网讯  原告韩某在被告彬县某医院妇产科生产,因医生医疗行为不规范,致分娩的男婴夭折。该案经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彬县某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106837.41元。

  原告韩某、黄某系夫妻关系。韩某入住被告妇产科。因胎吸助产失败。医生向家属交代情况改行剖宫产,家属签字同意,后娩出一男婴,重度窒息,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于术后8天转入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救治,诊断:产褥感染,感染性休克,中度贫血,腹部伤口裂开。通知病危,治疗3天后仍然高热,遂转入西安交大一附院妇产科治疗,二十四天后,痊愈出院。经咸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方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此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论:本病例属三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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