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法院网讯 1998年杨某与王某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杨某将自己的9.6亩承包地承租给王某,口头约定每年租金为小麦240斤,当年夏收后给付,种一年算一年,随时变化另行协商。2010年初杨某通过其他人与被告经过协商,由杨某给付王某2010年青苗补偿款1930元、机耕费100元,再多付100元,共计2130元,而王某则将承包地和地面附着物一同交还杨某,双方当场履行。但是到了6月份,王某却抢收了地面附着物,杨某无奈将王某起诉到彬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土地承包合同,交回原告的承包地,返还原告给付的款项2130元,给付2010年度租金240斤小麦,被告承担因协商解除合同产生的费用600元。
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承包土地的合同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履行了两年,属于合法有效合同。2010年双方经过协议,在原告补偿被告后解除了合同,双方之间再无合同约束,该9.6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属于原告合法财产,被告抢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杨某财产损失2130元、小麦240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