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自制弓箭危害大 伤人眼睛需赔偿
作者:zhangxiaolong  发布时间:2010-11-04 09:53:45 打印 字号: | |
  彬县法院网讯  在农村,不少孩子喜欢自制弓箭玩耍,但是却忽视了其存在的巨大危险性。近日,彬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玩自制弓箭而射伤他人眼睛的损害赔偿案件,判令持自制弓箭孩子的监护人赔偿受害人2.8万元。

  孙娟与孙燕(均系化名)为两未成年人,相邻而住。2010年农历正月初三,人们还都沉浸在春节的喜庆气氛中。孙娟来到孙燕家玩耍。孙燕拿出自制的弓箭,两人在院子里相互追逐嬉戏起来。不料,孙燕射出的箭不偏不 地插入了孙娟的右眼。孙娟经过在西安市第四医院两次住院治疗,行右眼角膜穿通伤清创缝合术、右眼白内障针吸、前部玻璃体切割术及右眼玻璃体切割、剥膜、光凝、注油术,花费医疗费17893.97元,且经过司法鉴定已经构成了七级伤残。孙燕的监护人则因家庭贫穷仅支付了6900元。

  孙娟的监护人无奈起诉到彬县人民法院,要求孙燕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17893.97元、护理费1620元、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1047.30元、营养费500元、住宿费12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及伤残补助费。

  彬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用自制弓箭致伤原告右眼,被告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原告外出玩耍时未及时照看,致使损害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遂判决原告孙娟的医疗费17893.97元,护理费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残疾赔偿金27886元、交通费500元,合计47979.97元,由被告孙燕法定代理人赔偿28788元(已付6900元,再付21888元),其余19191.97元由原告孙娟自负。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