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法院网讯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为对自己车辆损失的证据提交不及时,导致修车费用未获得赔偿。近日,彬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告诫诉讼参与人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诉讼义务,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年4月4日,被告胡某驾驶三轮农用汽车,从彬县车家庄街道驶往枣林村途中,行至X223线12KM 300M处左转弯时,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原告任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碰挂。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经彬县交警队勘查认定,原告与被告均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的三轮农用汽车在人保财险乾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彬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损害赔偿起诉后,征询、指定了双方的举证期限,并确定了开庭日期。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唯独对自己两轮摩托车的修车费用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因此未支持原告该项请求。案件宣判后原告才拿来修车费用票据,但被法院告知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