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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在逃五载 今日被判三年
作者:史智昶  发布时间:2010-11-05 09:11:31 打印 字号: | |
  彬县法院网讯  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刘海曾于2002年10月30日被咸阳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解教后,不思悔改,又抢劫他人。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今天以抢劫罪判处刘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海、王凯(已判处)尾随成冬,来到电影院大厅南边的巷道内,刘海向成冬要钱,成冬掏出几元钱,被告人刘海没有要,让王凯关上过道门,成冬又掏出10元钱和前面掏出的零钱一起给刘海,刘海接过钱后朝成冬脸上打了一肘,王凯朝成冬肚子上踢了一脚。在继续向成冬要钱未果的情况下,刘海拉其上二楼,成冬又掏出面值20元的人民币一张,王凯接过钱后尾随成冬上楼,在此过程中,王凯从成冬后裤兜内掏出四张面值20元的人民币,走到楼梯拐角处,将钱交给刘海后又打了成冬一个耳光。共抢得现金人民币113.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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