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法院网讯 民事合同分为口头、书面两种形式。口头合同在现实中被大量运用,适用于及时清结的商品交换关系,否则极易发生纠纷。彬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口头买卖合同纠纷中,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同时,正确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要求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赵丽丽归还原告李会林剩余煤款36976.6元。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10日,原被告口头达成预付款买卖中块煤合同,双方约定:每吨煤以255元计算,拉煤前被告给原告先支付20万元,剩余煤款36976.6元煤拉完后支付。合同成立后,被告给原告从农行账户上汇款20万元并于2007年9月17日至2007年9月20日先后从原告处共拉煤929.32吨,共计人民币236976.6元。双方就剩余煤款36976.6元是否给付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剩余煤款,被告陈述其于2008年7月已将剩余煤款36976.6元全部支付,当时没打欠条,所以也没向其索要收条。
彬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合同及20万元煤款已付无争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剩余煤款36976.6元,无证据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咸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彬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了本案,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剩余煤款36976.6元是否给付发生争议,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实。原告主张款未付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负举证责任,但因为被告承认曾欠原告36976.6元,构成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依法免除了原告对此的举证责任。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剩余煤款36976.6元已经付清,依法应负举证责任,但被告对此未能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作出以上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