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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修车费 拦路去抢劫
作者:史智昶 杨芳霞  发布时间:2010-12-22 15:12:31 打印 字号: | |
  彬县法院网讯   被告人成某等人在车辆损坏后,无钱修车,竟萌生恶念,在深夜时分结伙拦路抢劫。案发后,主犯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名从犯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黑色普通桑塔纳轿车一辆,撬杠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11日晚,被告人成某驾驶其家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拉着袁某(另案处理)、郭某、马某、肖某(另案处理)行至彬县范公中学对面倒车时,将车撞在路灯杆上,致车后备箱和后保险杠被撞坏。成某因没钱修车,便提出到彬县朱家湾电厂附近的公路上,找一辆外地车故意往上一撞,以此为由给司机要钱修车,其余四人均表示同意。2010年5月12日凌晨2时左右,成某开车拉着袁某、郭某、马某、肖某去彬县朱家湾电厂附近的公路上寻找目标,途中肖某担心成某开车技术不好,怕把自己人碰伤,换马某开车。成某在车上告诉郭某、马某、袁某、肖某,将车挡住后都下车给司机要钱,若不给钱就动手打,并说谁不下车后面的事就自己看着办。此时,恰遇陈峰涛、王丹驾驶一辆陕B15713半挂车路过,马某开车将该车逼停后,几人砸碎车窗玻璃,并对陈峰涛拳打脚踢,王丹见状掏出1100元现金,给自己留了100元,其余1000元交给成某,陈峰涛面部受伤。作案后,五人逃离现场。成某将所得现金给马某100元外,其余的钱自己拿着。案发后被抢现金已全部追回,且已发还被害人。审理中,经法庭询问受害人陈峰涛,陈称其仅轻微受伤,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另查明:被告人成某2009年4月7日因盗窃罪被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郭某、马某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作案中被告人成某提出犯意,系主犯,被告人郭某、马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成某在2009年4月7日因盗窃罪被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五年以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敲诈勒索罪,并不是直接的去抢钱,建议从轻处罚与本案被告人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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