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执行程序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现阶段的民事执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民事执行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行为。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享有执行权的司法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享有民事执行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首先,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非司法机关不能实施。其次,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与审判权二者完全结合起来才能顺利完成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任务。再次,从诉讼效果的要求来看,审判权和执行权赋予同一机关,既能防止因情况不明延误执行,又能防止互相扯皮拖延执行,从而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能有效实现。
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而且有些案件由于长期得不到执行,一方面给申请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造成申请人对人民法院有怨言,有意见,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人民法院人、财、物的消耗,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主观因素,也有法院外部的客观因素。
一、内部主观因素
l、执行力量不足,这是最近几年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目前,法院执行局(庭)一般都在十人左右,而每年的执行案件却多达几百起,而且由于案件难度大,执行装备差,执行人员即使不休息拼命干,执结案件也很难达到这样的数量,从而使大量案件推移到下一个年度执行,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同时也造成了执行难。
2、执行手段软弱。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在以维护稳定大局的形势下,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敢适用执行程序,或者虽然适用,但是由于地方干预而不得不解除执行措施,至使一部分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能力或者有部分履行能力也不履行义务,造成这部分本可以执行的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形成又一种执行难。
二、外部客观原因
l、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或部门,为了 “肥水不外流”,对外地执行人员设置种种障碍,具体表现在一些金融部门、行政管理机关为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协助执行,或故意与当事人串通,转移财产,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
2、行政干预。某些行政领导直接插手,干预执行工作,阻碍执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以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相要挟、或以为了稳定为由阻挠人民法院执行。
3、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在农村各基层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或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因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一年甚至数年也不回家一趟,其家属也不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住所地点,有的干脆全家外出,以至找不到被执行人而使案件无法执行。还有一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使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因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而使案件不能及时执行完结,因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4、被执行人确实无力支付。对于一部分农村的被执行人,尤其是偏远山区的被执行人,家中的财产仅够维持被执行人正常的生活或生产,甚至一些被执行人家中的财产还不能够维持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根本就没有多余财产供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另外在一些被执行人为效益不佳,连年亏损的企业法人案件中,被执行人处于常年的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中,职工工资不能发放,企业缺乏流动资产,仅有固定资产闲置一旁,但不易处理或职工为谋求生存,不同意甚至阻止法院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则极易引发事端,影响稳定。
因此,要解决民事执行难,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l、增加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执行工作同审判工作相比较,有难度大,耗费人员精力多等特点。审理一起案件,最多半年就可以结案,但是执行却是没有个一年半载是很难执结的,个别案件甚至能拖个六七年还不能结案;审理一起案件,审判员一般跑个二三次便可搞清原委,进行结案了,而执行则需十几次甚至数十次行动也未必能执行完毕,所以,要保证案件的及时执结,必须增强执行队伍的力量,加强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尤其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有关问题法律性的认识能力和处理能力,及时解决实践中所遇见的实际问题。最后,还应该对执行装备加以改进,来增强执行队伍的机动性和灵活性,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案时间,尽快执结案件。
2、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对于一部分业务水平不高的法官,要定期组织其进行培训,交流工作经验,以此来不断加强其自身的修养,提高业务素质,在工作中尽职尽责,这样才能避免一些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执行难。
3、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这是专门针对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多,而执行人员少,平时抽不出时间进行业务学习,以致对一些具体问题缺乏正确的法律认识和处理能力的情况所找的方法。首先是上级法院要经常派人深入到基层法院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在执行工作当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给予及时的指导,以此提高基层法院执行人员处理有关问题的能力。其次,下级法院要把执行工作中的难题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请示应给予及时的研究答复。最后,上级法院要及时推广各地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先进方法,取长补短,来改进执行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以此来提高执行效率。
4、加强强制执行力度。因为强制是执行的本质属性,指的是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因此,要保证案件及时执结,就必须加大执行力度,充分运用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力。在执行过程中,对有执行能力而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要依法适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无理取闹、阻挠执行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举报活动。这是针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所设立的方法。可以设立举报接待室、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在举报接待室要安排合适的接待人,应该选择一些政治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态度和蔼、说话文明、机智果断的人作为接待人。为了方便知情人举报,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电视、报刊或发布公告等方式,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案件向社会公布案情、被执行人姓名和执行标的,尽量扩大宣传面、让较多范围内的人知道案情,以便于知情人举报。
6、对于一些执行人确实无力支付执行款的情况,如果是个人因家庭贫困,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由执行人以劳务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