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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土地违法 合同无效退赔
作者:史智昶  发布时间:2011-05-03 17:12:07 打印 字号: | |
  彬县法院网讯   一份土地被分割、加价倒卖,2011年4月28日彬县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由被告退回合同价款26600元并赔偿原告部分损失14665元。

  1996年11月27日,彬县城关镇南街村二组将其村位于彬县城南门外河边弃耕的集体土地0.556亩以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肖新作为宅基地使用。2007年12月4日,肖新又将该块地以2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杨某某使用。2010年5月23日,被告杨某某将该块地均分为两块,其中一块以26600元卖给原告纪某,一块卖给了程军。原告纪某按协议交清了转让费,随后花费29330元做了护坡。在做护坡时彬县城关镇南沟村刘宝、刘文以该地基系他们祖遗为由,多次阻挡,致使护坡内侧未能及时垫起,导致已做好的护坡被暴雨冲垮。原告纪某即起诉,主张合同无效。

  陕西省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某转让给原告纪某的该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依法不能转让,故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转让费26600元。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均明知该地块属集体土地,故原、被告负有同等过错责任,被告杨某某应赔偿原告损失29330元的一半,即1466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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