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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又危害社会被收监
作者:史智昶  发布时间:2011-07-05 10:22:38 打印 字号: | |
  彬县法院网讯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依法呈报人民法院予以减刑、假释;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据此,陕西省彬县法院2011年7月1日宣判一起撤销缓刑案件。

  彬县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12日,本院作出了(2010)彬刑初字第0023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1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张军因琐事在长武县五里铺靓骊理发店内与该店老板娘毕某发生口角,故意毁坏该店内的电视机、饮水机等物品。陕西省长武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作出对张军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并作为执行机关向本院提出《关于对张军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的建议》。

  彬县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张军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执行机关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撤销本院(2010)彬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军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决定对罪犯张军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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