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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致人重伤 落网赔损受刑
作者:史智昶  发布时间:2011-07-13 08:48:34 打印 字号: | |
  彬县法院网讯  在与同村的几个伙伴玩耍时,因琐事发生口角,贺勇持刀伤人后逃离现场,2011年4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抓获,移交彬县公安局,日前被告人贺勇在赔偿被害人损失2万元后,被陕西省彬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彬县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被告人贺勇、吴强、司力、王晨等人在彬县西大街恒丰酒店504房间玩耍,贺勇与吴强因琐事发生口角,吴强蹬了贺勇一脚,两人撕扯一起,贺勇从后裤兜掏出一把弹簧刀,朝吴强腹部捅了一刀,又朝左腿、右膝各捅一刀,司力、王晨等人把双方拉开,夺下弹簧刀,将吴强送往彬县医院救治,当日即转入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腹部开放性挫伤,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小肠破裂;2、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强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贺勇逃离了现场。后被抓获归案。

 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勇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双方系要好朋友。发生口角时,吴强多次殴打被告人,被告人贺勇才持刀戳伤吴强,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应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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