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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落户务农多年 无权分得村组收益
作者:史智昶  发布时间:2011-07-25 16:22:14 打印 字号: | |
  彬县法院网讯   常波老人今年已经71岁,退休后在家务农22年,因要求参与村组收益分配,提起民事诉讼,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常波1965年8月被招录为陕西省公路局第十三工程队工人,1989年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常波之子根据政策顶替原告上班,原告常波依政策规定将户口从原单位迁回彬县城关镇东关村。2010年泾河治理工程征用了彬县城关镇东关村一组土地,一组村民每人分得征地款1550元。

  彬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常波1989年依据政策由其子顶替退休回家,户口也由原单位迁入彬县城关镇东关村。回村后二十多年一直缴纳村上各项税收,履行了村民义务,原告常波与被告彬县城关镇东关村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参与被告村上利益分配。故判决被告彬县城关镇东关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波征地款155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常波虽然在退休返乡后,在本村分配有承包地,户口也迁回本村一组,但一直在领取退休金,实际上已被纳入城市居民保障体系当中,在这一点,与其他村民有本质的区别。其再要求参与分配村组征地款,与国家设立该制度的初衷相违背,依法不予支持。故原判不妥,应予纠正。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常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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