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法院网讯 年过四十的妇女张平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干起了拐骗儿童的勾当,近日被陕西省彬县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平于2011年1月24日,在彬县城北街闲逛,走到北街饺子馆门口,碰见了去买铲糕的李某(生于2007年5月8日)时,便产生将李某骗走,送给以前曾给她说过要抱养孩子的河北人老刘,且能赚取报酬的念头,遂将孩子带到彬县新民镇。2011年1月25日,张平准备将孩子送给老刘时,得知老刘要将孩子卖到山东,便放弃了把孩子给老刘的念头,后将孩子带回长武县的家中。
2011年2月10 日,张平将李某带到彬县新民镇街道时,被李某的父亲发现,将张平扭送彬县公安局,李某被解救回家。
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平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