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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重操旧业 合并处罚罪有应得
作者:史智昶  发布时间:2011-08-17 11:28:47 打印 字号: | |
  彬县法院网讯  曾因抢劫罪入狱的被告人景昊,在假释期间又伙同他人多次抢劫,近日陕西省彬县法院依法撤销原假释裁定,以抢劫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 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监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景昊的假释部分,与彬县人民法院(2008)彬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被告人景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贾明(未成年人,系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朱文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罚人民币 4000元。被告人焦文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罚人民币3000元。

     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焦文龙驾驶租来轿车载着被告人景昊、贾明对彬县东关徐克学废品收购站实施抢劫,劫得现金900多元后逃离现场。2011年1月23日,被告人景昊伙同被告人贾明、朱文博对彬县刘家湾张军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实施抢劫,劫得约150元现金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后逃离现场。2011年1月25日,被告人景昊伙同被告人贾明、朱文博对彬县西街张忠勤经营的鸿福旅社实施抢劫,劫得140多元和一部金立牌手机后逃离现场。

    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景昊、贾明、朱文博、焦文龙以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景昊、贾明抢劫作案三次,属多次抢劫,被告人朱文博抢劫作案两次,被告人焦文龙抢劫作案一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景昊与被告人贾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文博、焦文龙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从犯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文龙抢劫作案一次,作案时在外望风,主观恶性小,其一贯表现较好,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贾明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景昊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对其撤销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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