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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作恶 被判重刑应得
作者:史智昶  发布时间:2011-08-17 11:30:21 打印 字号: | |
  彬县法院网讯  陕西省彬县法院近日宣判一起刑事案件,以强奸罪从重从快判处被告人赵飞飞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张鹏犯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任石头(未成年人,系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0年7月24日,被告人赵飞飞在彬县南大街随心招待所204房间将刘(1996年12月20日生)强奸,7月25日凌晨左右,赵飞飞再次对刘某实施强奸,后赵飞飞提出犯意,和被告人张鹏在任石头的协助下对刘某实施轮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飞飞、张鹏以暴力、胁迫方式,在被告人任石头的协助下,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害人在被奸淫时不满十四周岁,属幼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飞飞提出犯意,被告人张鹏明知被告人赵飞飞的犯意,积极寻找作案目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任石头协助其他被告人奸淫妇女,在共同犯罪中处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属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故依法减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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