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法院网讯 9月26日,彬县法院的法官奔赴延安市监狱就地开庭,妥善调解了一起服刑人员的离婚案件。
原告吴小丽与王俊武于2004年2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3月20在彬县婚姻登记中心领取结婚证。2007年11月12日生育女孩王兰,现随被告之姐生活。原、被告婚后关系一直较好,2008年9月22日因被告与他人发生打架致他人死亡,被彬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羁押于陕西省延安市监狱。原告吴小丽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郑俊生离婚。
承办法官王建锋考虑案件特殊性,多次与原告沟通谈心,但原告认为被告服刑时间长,她无法生活为由执意要求离婚,于是承办法官驱车到延安市监狱,在监狱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反复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他们均不愿造成对方心里创伤,被告理解原告的苦衷,也知道自己服刑时间长,耽误原告的幸福生活,表示同意离婚,婚后欠外债有20多万元,也不要求被告承担。原告表示孩子由被告父母代养,以此对被告心里抚慰,她负担孩子抚养费,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