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法院网讯 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之一,而规避执行又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现在,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想法设法规避执行,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债权难以充分实现。长此以往势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冲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会产生社会诚信危机。陕西省彬县法院在“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集中力量,针对各案的不同情况,重拳反击这种积极对抗执行的行为的同时,注重社会效果,下面的案件即为典型的一例。
董燕自2005年开始向职工食堂供应食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于2009年10月申请执行咸阳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买卖合同欠款一案。执行程序开始后,发现甲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再去工商部门查询,发现该公司已经注销、解散。执行工作进入困境,为此申请执行人董燕多次上访,反映执行不力。在“反规避执行”活动中,为了执结该案,彬县法院采取了换员执行,缓解申请人的对立情绪,建议董燕依照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规定,追究甲公司股东的民事责任。董燕认为,十三多万元系多年的货款,自己无奈才到法院起诉,好不容易一、二审结束,现在身、心疲惫,不同意另诉。坚持继续执行。针对这种情况,院长、执行局长高度重视,研究案情,寻找突破点,决定从调查甲公司及接受服务的公司账户记录入手,查询服务费的金额、去向。经调查发现,乙公司的股东竟是以前甲公司的股东,仍承接原来的业务,在甲公司注销后,结算、接受了甲公司以前的服务费,只不过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在掌握了大量确凿的证据后,彬县法院及时裁定,变更乙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逐月扣留其在接受服务的公司应得服务费合计到18万元为止。乙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彬县法院以其承接了甲公司的权利,就应负担甲公司的义务为由,裁定予以驳回,同时指出,即使异议成立,你们乙公司的这些人作为甲公司的股东,还款义务无法免除。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乙公司同意履行判决,但提出当时接受董燕货物的食堂管理人李某携款九十多万元外逃,至今尚未归案,公司损失巨大、财务困难,要求和解、分期执行,可以让董燕继续为食堂供货,对此建设性意见,彬县法院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反复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协议:乙公司一次性给付董燕14.5万元。当场履行完毕。
就这样,势不两立的当事人在执行人员不懈努力、辛勤工作的感召下终于互谅互让、握手言和,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非常满意,同时申请人表示,案件执行了,再也不用上访了。该案成功和解执行,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也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