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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出狱再犯案 法官教育知改过
作者:杨芳霞 李娇  发布时间:2011-11-08 10:18:59 打印 字号: | |
  彬县法院网讯   2011年9月8日,彬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被告人多次盗窃的案件,在法官的耐心教导下,二次犯罪的王某真正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王某系彬县人,1992年7月22日出生。2010年年底,王某翻墙进入同村村民家中进行盗窃,共盗窃香烟价值人民币960元,随后在2011年3月13日至2011年4月9日期间共在3镇7村作案七次。前后八次作案共盗得现金4400元,香烟、手机价值1300元,共计5700元。其中大部分赃物王某都已挥霍,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共910元。

  这并不是王某第一次被起诉,王某曾于2009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1月8日才刑满释放,其出狱后不久就又进行了盗窃活动。

 法庭在审理中获悉,王某的父母早年离异,其随父亲生活,但母亲对王某不甚管问,生活在一起的父亲对王某也疏于管教,王某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承办法官了解到王某的特殊情况后认为如果对这二次犯罪的王某不进行挽救的话可能会毁掉一个青年的大好时光,因此积极对王某以一个长者而非审判人员的姿态进行有针对性地教育、开导工作,耐心地了解王某盗窃的深层原因,讲解我国法律法规和做人的道理。多次谈话及生活上的关心让这个两次入狱的青年感受到了从未有过的温暖,也让这个年轻人开始认真反思了自己的错误。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被告人态度的转变非常明显,王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认罪态度较好,而且也表明了自己积极对待未来生活的决心,保证会在服刑期间好好接受改造、教育,恳请法官能对其从轻判处,趁着还年轻早些出狱能重新开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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