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法院网讯 为了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人民调解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彬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出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操作流程细则。
按照该细则规定,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经立案庭工作人员审查符合人民调解案件类型的,可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起诉材料移送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选派一些调解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老同志担任。同时,对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的程序及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应及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立案庭,由立案庭立案受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该纠纷;若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未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即告成功,诉讼程序不再启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应由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书、人民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并决定受理的,编立“调确字”案号,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该细则将诉讼程序与人民调解机制紧密的衔接起来,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对于当事人来讲,人民调解有速度快、效率高、不收费的优点,大大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法院来讲,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困难局面,提高了法院的调撤率。同时,人民调解用缓和的方式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避免矛盾升级,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