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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人民法院2009年-2011年诈骗类犯罪分析报告
作者:李金刚 杨芳霞  发布时间:2012-03-08 11:36:39 打印 字号: | |
  2009年-2011年我院共审结各类诈骗犯罪案件共15案17人,其中2009年各审结类诈骗犯罪10案12人,2010年审结各类诈骗犯罪2案2人,2011年审结各类诈骗犯罪案件共3案3人。其中诈骗犯罪8案9人,合同诈骗犯罪6案6人,信用卡诈骗犯罪1案1人,总体看,诈骗案件数量有所起伏,但呈现出复杂程度增大、诈骗数额巨大案件增多、新类型诈骗手法多样等特点,暴露出一些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行业体制问题,给社会和谐和县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带来很大的隐患。

一、2009年-2011年诈骗类犯罪特点。

相对过去诈骗案件以手法简单的小数额犯罪为主的特点,2009年的诈骗类案件数历年来诈骗案件数量最多,呈现了近半数案件疑难复杂,办案难度陡然加大的特点。

  1、诈骗手法的隐蔽性增强。方式单一的诈骗手法虽然仍然占据着主流地位,但隐蔽性的手法运用已越来越多。用投资、交易、合同等民事行为来掩盖诈骗的犯罪事实,使得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越来越难以把握;全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向着部分真实、部分虚构的方向发展,以帮助他人安置工作、以谈对象结婚、办理运煤射频卡、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等诈骗犯罪中较为常见,这类情况在我院表现为有近大多数审结的合同诈骗案件是以帮助他人外运煤炭为诈骗手段,犯罪分子在签订煤炭运输合同后,将所承运煤炭半路予以出售与他人,使得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又成为了争议,到底是民事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犯罪需要进一步甄别。

2、职业诈骗分子、团伙增多。如2009年审结的被告人陆小平、唐冬华诈骗案中,被告人陆小平、唐冬华2008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又屡次结伙诈骗作案,其手段骗局完整,分工明确、手段老练。这类案件通常是职业诈骗分子或团伙所为,诈骗手法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不论是抓捕犯罪嫌疑人还是查清犯罪事实都有一定难度,即使抓回犯罪嫌疑人,追回赃款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给被害人带来很大经济损失。  

3、流窜作案、诈骗数额巨大。如被告人陆小平、唐冬花诈骗案中,2009年4月23日以在被害人郭景明村修建电信塔需征地为由,让郭景明带他们去地里探测土质,在挖土联样期间,唐冬花乘机将事先准备好的二只假金乌龟扔进取样土的坑里,陆小平故意按响用门铃改装的探测器发出响声,使郭景明之妻赵麦霞从土坑里挖出外面包有一层写有“藏书”的纸张二只假金乌龟,唐冬花故作惊讶,称自己的姑夫是搞文物的,她以前见过此物,价值人民币168万元,并假装打电话询问,陆小平称挖出的假金乌龟之事已被其单位知晓,必须上交国家,唐冬花乘机说可以买一些黄金之类的东西打造一个类似的东西上交,将挖出的“金龟”出售后将所得款均分,要买黄金必须每人出一些钱,大约得几十万元。郭景明信以为真,将23万元交给了陆小平、唐冬花。2009年5月9日,被告人陆小平、唐冬花在陕西省合阳县境内又以同样手段诈骗闵元太、吉会亲夫妇1万元。这类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极强,且“能言善辩”、“巧舌如簧”,他们在被抓捕后竟用方言串供,给查清犯罪事实带来很大困难,他们作案前没有具体目标,租用一辆轿车以旅游为名,伺机作案,作案后又迅速逃离,案件侦破难度大。

  4、诈骗手法的技术含量增加。犯罪分子已不再仅仅靠“忽悠”即时骗得,而是为一起诈骗案件精心设置骗局,被害人不易识破,如被告人李XX诈骗案中,被告人以帮忙给被害人承包工程为由,骗被害人请XX领导吃饭,事实上被告人与要宴请的领导(但不知情)也认识,交代被害人吃饭时不要说事,吃饭与要办的事情暂没关系,这样反复多次一起与被害人、XX领导(以为是普通朋友聚会)吃饭,骗被害人其与XX领导之间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可以帮忙为其承包大项目,骗得被害人的信任“放长线钓大鱼”。

  5、新型诈骗案件不断涌现。如审结的被告人罗治国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其在捡拾到他人丢失的信用卡后用该卡背面记载的密码让他人帮忙取得1、4万元,其明知是犯罪,案发后却又辩称自己不懂法,以为是拾得的东西仅返还原物就可以了。

  6、合同诈骗犯罪数额量刑数额标准偏低。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诈骗犯罪规定的标准偏低,再加之近期诈骗犯罪定罪量刑已做修改,相同的犯罪数额罪名相似,量刑差距大,对被告人相对处刑较重。

二、诈骗类案件暴露出的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  

  1、煤炭外运市场行业存在审查漏洞。煤炭货运行业一直以来都存在着电话下单的惯例,即只需发货人电话通知发煤人所需煤运数量,承运人仅凭身份证复印件在磅房简单登记就可提到原煤,中间没有任何审查环节,既没有核对发煤人的真实身份,也没有核对提煤人与发煤人之间的关系。这样的惯例无疑是将煤炭运输途中处于无监管的状态,极易引发犯罪,造成损失。如被告人王明辉、纪亮、齐志峰等合同诈骗犯罪中,其犯罪手段如出一辙。

一些被害人没有安全防范意识。信用卡诈骗犯罪是诈骗类犯罪的常见类型,但是以往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多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和开通信用卡,被害人一般为丢失身份证件的人。近来,一些犯罪分子开始利用在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守株待兔”,用捡拾的信用卡以他人名义取现,这些受害人往往将密码记载在信用卡背面,其没有安全防范意识,此类被害人往往是子女在外地打工的家属。

电信业务管理混乱。在审结的一些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作案前只要向通讯公司购得一张移动电话卡,电信市场只要其缴费并不对其身份进一步审查就予以办理,被告人作案后将通讯卡毁弃,造成案发后破案线索难觅,案件很难破获,即使案件告破赃款往往被挥霍一空。

监禁刑的广泛适用是一些被告人在狱中“交叉感染”。我院在审结的诈骗案件中有三分之一的被告人以前受到过监禁刑处罚,其在狱中“学得”了不少东西。

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关爱不够。一些刑满释放的人员出狱后往往一段时间找不到工作(用人单位在接收时因其曾受到过刑事处罚而拒绝),没有生活出路,家庭、社会对其关爱不够,致使其为生计“重操旧业”。

我院审理诈骗类案件的做法

1、在案件审过程中积极追赃。诈骗类犯罪主要是以侵财为主,案发后想方设法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在有些案件审理中促使被害人与被告人“和解”,只要被告人将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赔,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2、展开专题调研、学习,迅速扩充专业知识。因诈骗案件很多都涉及其他行业的专业知识,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求助行业专家,因此,办案过程中,“公检法”三家办案人员一起展开专题学习、讨论,不但可以扩大思路还可以节省学习时间,加快办案进程。案件办理完结后,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案件或新型案件,展开专题调研,进行沟通交流,可以巩固办案成果,帮助所有办案人员扩充专业知识,以备不时之需。

3、司法建议与案例警示同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诈骗犯罪往往有迹可循,特别是针对行业的诈骗犯罪,如果法制宣传到位,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案件办结后,将判决书上传本院局域网,将案例本身进行公众性的宣传,尽可能的对群众容易上当受骗的诈骗手段案例公开宣判,再结合司法建议对被害单位、行业管理机关提出预防建议和措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就能将案例警示与预防建议结合起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也能避免同类型诈骗犯罪的发生。

四、对审理诈骗案件的几点建议

1、诈骗类犯罪量刑数额标准需要进一步调整。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已定的量刑数额标准部分诈骗类犯罪已做修改,建议对其他类型的诈骗犯罪做一调整,是罪刑性适应原则进一步增强。

2、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对一些被告人若不使用非监禁刑,容易改造,对符合缓刑条件的交予其居住的社区予以监督改造,避免“交叉感染”,使一些家庭更安宁,社会更和谐,也让部分被告人感觉到家庭、社会的温暖,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3、加强法官的业务交流,提高业务水平。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诈骗手段在发达地区已司空见惯,而西部特备是农村的被害人不能正确识别而被骗,加强法官业务交流,对基层法官以案说法、送法下乡,尽可能地将诈骗犯罪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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