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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执行  案外人被拘留
作者:史智昶  发布时间:2012-04-22 14:24:29 打印 字号: | |
  4月11日,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妨碍执行公务的案外人徐某处以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

  申请人彬县综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徐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彬县人民法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已通知被执行人停止对申请人使用土地的侵害、排除妨碍等。2012年4月11日发现被执行人在申请人的地基上堆放砂子、土等建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立即前往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妨碍行为。在寻找被执行人时,案外人徐某(徐民之子)从家中冲出,进行阻止。用手指指着执行人员大声训斥、威胁,语言放肆、气焰嚣张,且与劝阻的人胡搅蛮缠,致使执行工作无法开展,严重地阻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为严肃法律并教育其本人,该院对徐某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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