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王军伙同他人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又威胁受害人,使其不敢反抗,并索要财物。案发后,他一直在逃。十年后迫于“清网行动”的威力,投案自首。4月13日被彬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1年4月17日,被告人王军跟随禹高兴、兰秀山、禹书(以上三人均已被判刑)从宁夏泾源县乘客车去西安途中,在彬县下车,根据禹高兴等的提议伺机盗窃作案。4月18日凌晨2时许,四人窜至彬县城关镇马王庙巷原彬县招待所家属院外,翻墙入院来到原彬县招待所家属楼西单元楼下,兰秀山从厨房翻窗进入二楼贾玲家,打开房门下楼,与等候在楼下的禹高兴、禹书、王军会面后,四人携带砖块、拖把进入贾军玲家欲实施盗窃。被告人王军和禹书进入无人居住的房间,禹高兴和兰秀山打开卧室门时,惊醒了被害人贾玲,禹高兴和兰秀山便威胁贾玲不许出声。兰秀山从贾玲放在凳子上的裤口袋内掏出40元交给禹高兴。后兰秀山去另一间房间,禹高兴站在床边威胁贾玲并索要财物。禹书在另一间房间内的衣柜内拿出一件蓝色西服上衣穿在身上,把自己穿的蓝色西服扔在衣柜内,把裤子一条、皮上衣一件装进一塑料袋内带走。兰秀山和王军来到又来到贾军玲居住的房间,从红皮箱、木棕箱等处劫得金银首饰、玉镯和现金200元等财物。禹高兴向被害人索要金耳环得逞。被劫去财物总计价值3293.80元。案发后被劫女式皮上衣一件,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其余财物、现金被几人分赃挥霍。
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军在泾源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
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禹高兴、兰秀山、禹书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军的行为属入户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军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予以处罚;案发后其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予以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减轻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