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车辆肇事被告应该赔偿  放任损失扩大原告自担
作者:史智昶  发布时间:2012-05-01 14:30:27 打印 字号: | |
  两车肇事,修理费通过交警队已经解决。但原告索赔车辆停运损失48000元,被告却认为与己无关。2012年4月25日经彬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以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400元结案。

  彬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6日9时许,原告马明与被告张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马明陕AC4905号车受损,被告张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张斌于事故当日向彬县交警队预付7000元作为修理费,后该车修理费3400元由富鹏修理厂从交警队领取。八十天后,原告马明将车开回。审理中,经向富鹏修理厂调查,该修理厂负责人称原告车辆正常维修需8天时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确认了原告马明车辆正常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被告张斌应该赔偿,此外的七十二天的停运损失与被告张斌无关。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了如上协议,并现场给付清结。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