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份原告杨某与被告泰康保险公司签订了培训保险代理人协议书等,并于当日原告填写了应聘人员登记表、营销员有价单证保证书、营销员健康告知书。次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单证抵押金、培训费。仅在培训10余天后被告便同意原告上岗。后原告便以被告代理人身份给其自己及儿子办理了两份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后被告也按员工标准向原告支付了佣金。2010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通知原告到公司开会,并安排集体就餐,原告在饭后回家的路上不幸遭遇车祸受伤。原告在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三次共住院98天,支付医疗费225858.90元。原告伤残等级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2548号鉴定意见书为八级。
事故发生后,原告曾两次起诉肇事司机,但肇事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限额内的120000元远远不足以赔偿原告因伤情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肇事司机在一次审理后又外出下落不明,肇事车辆仅仅价值13000多元,导致原告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病情不能及时得到医治,给原告及其家属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原告在多方寻求无果的情况下于以确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本案原告的两次交通事故均在本院民一庭审理,该庭办案人员对原告的实际情况基本了解,在依法及时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后,积极启动庭前调解程序,分析被告对原告在培训期间即允许办理保险业务、未满培训期间又签订委托办保合同的过错责任,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相关规定,耐心劝说被告方代理人、向其讲述办案人员通过两次交通事故案件了解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多方与被告方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最终使该案以“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补助费57000元”的圆满结果调解结案,后被告又积极发动该公司员工向原告捐款10000余元。
民一庭办案法官通过对原告杨某在该庭三起案件的审理中深刻感受到调解工作在审判实务中发挥的重大作用,以及作为一个新形势下的合格法官应当具备的娴熟业务能力与全心为民司法并有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民一庭审判人员将一如继往地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原则,将调解在民事审判中发挥的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