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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进行法律释明权 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作者:张 扬  发布时间:2012-05-25 14:47:20 打印 字号: | |
  2012年5月,彬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由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两死三伤)引起的五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后,被告郑某经常在外跑车、行踪不定,经本院多次传唤未到庭应诉,因其系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不到庭应诉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及以后的执行,故该庭办案人员牺牲下班休息时间,一行四人前往彬县新民镇被告家中,对被告的家人进行法律宣传,耐心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对其主张的举证义务,认真分析其不到庭应诉对案件的影响及其放弃诉讼权利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在与被告家人交谈中了解到被告家庭也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告知其可以申请司法援助,帮助其依法进行诉讼、指导其依法进行举证。做为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还应当依法直到其进行诉讼,只有案件程序的完全、公平,才能保障实体的高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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