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自诉人赵刚之母张某长长舒了一口气,高高兴兴走出了彬县人民法院。原来这天上午,中止八年的自诉人赵刚控告被告人张大海故意伤害一案,因为彬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干警的多方努力,达成了和解。
2003年5月13日下午,同在彬县城关中学初二上学的未成年人赵刚和同学张大河打赌,约定张大河到赵刚家能把赵刚打赢,赵刚就给张大河10元钱,张大河如果打不赢赵刚,就给赵刚10元钱。到了傍晚,张大河叫来了同在上初中的朋友李锋、李辉、刘波三人一同来到赵刚家,见面后张大河提出,自己的人多,叫赵刚认输,随后给自己5元钱,这事就算过去了。赵刚不同意,提出必须打。后来双方互相对打,赵刚被殴打致成了轻伤,仅医疗费就支付了近10000元。2004年2月18日,赵刚以故意伤害将未成年人张大河、李辉、李锋、刘波四人诉至彬县人民法院,并申请本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赵刚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大河为逃避法律追究,辍学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致案件无法审理。本院于2004年12月21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案件中止后,赵刚之母张某多次因此事得不到解决,来彬县人民法院吵闹。2012年4月份,彬县人民法院按照上级法院清理积案的精神要求,对该案实行定人包案,限期结案。
为了及时化解该案,彬县人民法院刑庭办案人员千方百计打听张大河的下落,并积极协调彬县公安局对其实施抓捕,终于于4月12日将张大河抓捕归案。当我院干警首次提审张大河时,其当即表示,自己当年年幼无知,犯下不该犯的错误,既伤害了同学身体健康,也严重损害了同窗之情,希望能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自己愿意赔偿被害人赵刚的经济损失。于是我院干警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晓以利害,动员其家人主动找被害人及其家属和解此案,争取人家的谅解。同时千方百计动员被害人及其家属,促使其认识到被害人的过错。殷殷法官情,终于打动了被害人及其母,遂当即表示愿意和解。最后,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刚60000元的调解协议,自诉人撤回刑事自诉。于是就出现了开头开心的一幕。(以上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