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偿还了400元的欠款后,以收入太低,外债累累无履行能力为由,对余下的2.96万元拒不支付。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代位执行,依法扣押了第三人的小汽车一辆。
2011年7月7日,申请人霍宇与被执行人汪勇民间借贷一案,经法院调解:被执行人汪勇归还申请人霍宇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受理费275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自己在公益岗位工作,月收入700元,且负债累累,在支付了400元的欠款后,对剩余的2.96万元拒不执行。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但其表示没有能力,经查,该人无财产,存款,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一时间,该案成为"死案"。
如何使"死案"变"活",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摆在执行法官的面前。承办该案的法官没有放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查找,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的债权3.5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有关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于是法院向第三人张强强下发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归还3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汪勇清偿。在规定的期限内,第三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支付义务,2012年6月5日法院依法代位强制执行,扣押了第三人的小汽车一辆,使该案出现转机,有望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