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间聚餐饮酒本是常事,但酒后无证驾车确是对自身及他们人身安全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旦事故发生后,不负责任的逃跑行为,会对自身及受害人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2011年11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桑塔纳轿车从彬县某镇驶往另一镇途中,行至该镇某一村处,将同方向推自行车行走的李某某、李某及行人任某碰倒致伤,车辆受损。肇事后,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受害人李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三行人无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办案法官多次做工作,最终被告人张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即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人民币,并已履行完毕。
被害人李某、任某因伤情轻微,放弃对被告人张某的追偿。
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且肇事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护伤者,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已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