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肇事致两名乘车人当场死亡,被告人之妻作为受害人之一而获赔,被告人被处以刑罚。
2011年6月30日早上7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驾驶载砖约4620公斤重的五征三轮车从彬县某砖厂驶往某煤矿,行至X309线3KM 150MK处,右转弯时驶出路左,坠下山崖,致车上乘坐的白某(曹某之妻)、刘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受伤,车辆受损。经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法官耐心做工作,该砖厂赔偿被害人白某经济损失30000元、刘某经济损失76000元,且已执行完毕。
彬县法院刑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妻白某死亡,自己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某砖厂已赔偿被害人家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故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从轻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