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罚款、拘留、是执行中的强制措施,是穷尽执行手段的最后杀手锏。但在实践中,为什么适用的越来越少?
【案例索引】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2011)彬执字第00186号执行裁定书
【主要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咸阳市彬县支行,住所地彬县姜原 街9号。
负责人焦周平,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武生,男,1978年8月14日生,汉族,家住彬县水口镇阳山村三组,农民。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咸阳市彬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武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彬民特字第00003号支付令: 被申请人张武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本息截止2011年1月30日的本息11050元、支付令受理费25元,合计11075元。支付令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武生未自觉履行支付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本息11075元,并提供了被执行人在彬县水口镇阳山村“日丰良种养殖合作社”有股金1.8万元的财产线索。
【执行情况】
2011年3月22日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张武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张武生讲:他在良种养殖合作社已经退伙,不参与经营,张好礼每年给其6000元的分红,现两年未付。他想办法借款于三日后还清贷款。经在张好礼处核实:散伙属实,但互不相欠。4月19日再次询问时,张武生讲:袁好礼所述不实,愿于5月5日还清,否则由他找的保人代替清偿 。同日彬县农业局职工王强彬向法院出具书面保证:
如果张武生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其代为清偿。2011年610日张武生未兑现其承诺,法院找到王强彬,王强彬讲:张武生购买了鲁建彬面包车一辆,车号陕LP688,车价款为19000元,但未过户,要求法院先行处置,法院即裁定扣押了该车,2011年7月12日鲁建彬书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附带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其与张武生的租赁车辆的书面合同,经合议庭评议,该异议成立,遂裁定解除了对该车的扣押。2011年8月6日法院找到张武生,其讲已经委托保证人王强彬将10000元案款缴付,法院当即找到王强彬同面核对,这两人商量后,由保证人当场缴付5000元,共同再次承诺一周后将余款付清。2011年8月25日,由保证人之妻缴付6844元,申请人分两次已将截止当日的本息11776元领回,68元缴纳了执行申请费。本案即执行完毕。
2011年8月25日彬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1)彬民特字第00003号支付令终结执行。
【评析】:
借款合同案件通常存在审理容易执行难,原因是多方面的,现以本案为例剖析如下。
1、金融部门自身的问题。
(1)金融机构信贷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有些工作人员在未对借款人的资产状况作认真调查的情况下,或该设置抵押而未办理抵押手续,就轻易发放了贷款,给以后的执行工作留下了隐患,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本案就存在这种情况。
(2)金融机构对外放贷程序不规范。各金融机构盲目追求放贷规模,不惜违规操作,零首付等行为使贷款风险成倍增加,加之银行对贷款人的住址、身份情况、家庭状况、收入信息、还款能力等信息审核不严,导致在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很难给法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其违规操作导致的实际情况与书面合同存在较大差异更是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2、借贷方的责任问题。
一些借款人,往往在贷款时就存心不良,就已经 “预谋”赖账,采取躲避,撒谎、恶意串通等方法逃避还贷,给执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阻力。本案“买车不过户,案外人执行异议成功”、“ 被执行人在彬县水口镇阳山村“日丰良种养殖合作社”有股金1.8万元。但就是落实不了”就不排除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情况。
3、法院执行案件的窘境短时难以突破
法院执行工作,往往是从找到被执行人思想动员、查控财产开始,但有的当事人在诉讼前、诉讼中已经完成财产的转移、藏匿,并已经想好了各种“赖账”手段、对策,法院的这些前期执行工作很难凑效。其次,本案中,被执行人衣食无忧、租赁车辆用于生活、经营,但就是不主动归还一分钱。对此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拘留、罚款,即“堵截”办法。但是实践中实施却鲜有成效。原因:1、被执行人对此早有思想准备,认为大不了受15天罪,法院的手段也就用完了,法院本领就这么大,以后再找他执行的可能性不大。2、拘留所要求的体检费、拘留生活费、被褥费接近千元,法院没有这项预算开支,执行人员无法长期垫付,双方当事人根本不愿支付。更不用说,拘留所根本就不愿意管理这类人员。3、性格暴躁、情绪激烈的被执行人常以被拘留过对抗执行,认为自己受罪就不用还钱,不惜以死相逼。这时,法院就承受了不能承受之重。
以上困难,是法院自身无法克服的,所以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法院领导和办案人员对用“拘留、罚款”手段的执行效果不抱任何希望。故在本案中,办案人员采取“疏导”方法,无奈的忍受着被执行人一次又一次的欺骗,开车四处寻找,浪费时间、经费,效率低下,身心备受折磨,却无可奈何。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可以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或者延期执行。担保期限届满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最后通过这种途径,勉强执结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