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能是审判、执行,对于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而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仅仅是从理论上认为,执行是民事审判活动的继续和延伸,理应也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自2011年5月陕西省高级法院、检察院的相关文件发布并指定彬县人民法院为试点单位后,该院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统一认识,积极开展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一、领导重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落实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工作,彬县法院与彬县人民检察院商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对文件中执行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监督措施的落实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商定法院审委会在研究重大、疑难执行方案时,主动邀请检察院的民行检察科派员列席,全程参与监督。
二、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在上级法院、检察院的相关文件下发后,彬县法院即组织全院干警进行了学习,安排执行庭干警重点学习,认识到: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爱护。要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认真对待当事人的合法诉求,积极开展工作,杜绝消极执行,统一认识,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此外,该院还通过简报、信息、网络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三、不拘形式,多方位接受监督
在此文件的落实中,至今共有五件四类执行案件通过检察院的监督。且四件全部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的情绪激烈,案件实体处理上可能存在偏差,该院在对执行标的款全部或者部分采取措施后,建议当事人去检察院申请抗诉。例如:申请人王玉娥与被执行人田录民返还原物、赔偿损失一案中,判决被执行人田录民返还申请人汽车一辆,并按每天300元赔偿台班费,彬县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田录民存款10万元,被执行人田录民情绪激烈,扬言找申请人闹事,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原判“按每天300元赔偿台班费”标准太高,执行庭同志不厌其烦的对其精心疏导,指出其不返还申请人汽车、找申请人闹事均属违法行为,对其合理诉求建议到检察机关反映。其在申请抗诉时,通过检察院干警的正确疏导,主动到执行庭归还了汽车,该院也将冻结存款的额度降为6万元。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田录民提交了彬县检察院的抗诉书,随后该案被市中院裁定中止执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生效后,该案顺利执行完毕。与此案类似的还有申请人郭美娟与被执行人彬县电力局触电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
申请人陕西省彬县某商贸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黄建东多次对抗法院的执行措施,情绪激烈,其通过检察机关抗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维持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目前该案正在顺利执行中。
对于工作中的消极执行行为,彬县法院院绝不护短,坦然承认,积极应对。及时答复,使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关系更加融洽。在今年4月份,检察院就申请人王春雷与被执行人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认为存在消极执行行为,口头检察建议采取措施,主动执行,使申请人息诉罢访。彬县法院立即复查该案,得知该案系1999年的生效判决,历经中止,扣押、拍卖部分执行后又退出执行程序。日前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周旭在经营煤炭运输车辆,有执行能力,要求恢复执行,办案同志在查找案卷、寻找人、车时极不顺利,周期较长,引起申请人不满,对此,彬县法院的办案同志多次奔波,终于找到被执行人,分次执行回3万元,将该案执结。 执行中迟延的问题得以纠正。
被执行人刘华锋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扣划了工资5000元,又因为与申请人打架,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该5000元全部折抵刘华锋的医疗费。其多次要求执行庭退回5000元,彬县法院答复让将协议拿来,或者复印件盖章即可。不久,彬县检察院同志来查询该款的进账记录,原来,该人在检察院投诉,该案款一直被办案同志自己保存,未进账,法院立即让执行庭内勤出示账本,并安排办案同志接受调查。最终彬县检察院得出了公正的结论,澄清了事实,还原了真相,也保护了同志。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于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原为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此,对法院、检察院的这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法院院长、执行局长、执行庭长对业务的管理属于内部制约。在外部,检察机关的重点在于规范执行行为、防止执行权滥用,但彬县法院院通过学习,把法律监督提高到: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爱护的认识高度,在实践中主动联系,正确把握和运用文件精神,通过以上四种形式,密切配合,借助检察院的威力 ,化解“执行难” ,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