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彬县人民法院对彬县国土资源局的一起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此裁定的送达,旨在提醒有权行政机关应该积极、全面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能,避免行政管理工作陷入被动的不良局面。
该案被申请人为蒋梅花,系彬县城关镇南街村村民,现住彬县南大街杨堂巷,该住宅系集体土地划拨。1997年彬县城关镇批复被申请人占用0.2亩土地建新宅基,同时要求老?峄?淮澹?馄谝荒瓴唤ㄕ呤栈赝恋兀??醋鞣稀5?较衷诒簧昵肴艘参唇换乩险???008年12月18日,彬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以划拨方式取得临南街村2.3.4.5组淹没区的13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011年9月26日彬县县城新区开发建设土地征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甲方)与南街村委会(乙方)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甲方对乙方淹没区内的有证土地进行补偿,被申请人户下2人每人分得7000元,南街村将存单交被申请人时,被申请人拒绝领取。
201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在南街村5组淹没区开始建筑房屋,4月16日南街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以该地已被政府依法征用为由通知停建,并向申请人彬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反映。5月10日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停止建房,1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在3日内未提出听证要求。14日申请人做出彬国土资监发(2012)0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认定被申请人侵占国有土地153.40平方米(合计0.23亩)建房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拆除侵占153.40平方米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堆放物,恢复土地原貌。2、对被申请人侵占153.40平方米国有土地建房的行为处3068元罚款。6月2日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于6月3日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此后申请人再未采取任何措施,被申请人已于7月中旬建成三间三层的楼房。
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需要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应当由行政部门公告,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部门可以强制拆除。这就说明行政部门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再则,《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将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排除在外。由于第四十四条赋予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它就不能再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点评:行政职能部门在日常行政执法中,要及时、全面地履行职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现后应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制止,不能仅发一张处罚决定,就不再履行监管责任,放任违法行为的继续,造成被动的工作局面。不仅助长了不良行为的蔓延,而且对于行政机关的威信造成负面影响。(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