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值果品销售旺季,彬县法院的干警抢抓这一有利时机,使一起五年前的积案,终于得到了执行。
申请人王文国与被执行人刘和平买卖合同一案,经(2007)彬民初字第00296号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刘和平归还申请人王文国的货款13620元,并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每年千分之十五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刘和平负担。判决生效后,刘和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人员调查,刘和平经营砖厂亏损,债台高筑,属于村庄的低保户,没有履行能力,案件被退出执行程序。
去年,申请人王文国反映,被执行人刘和平的五亩苹果开始挂果,但苹果已被被执行人刘和平的弟弟出面销售。执行干警得到这一信息后,今年提前去村组调查取证,确定被执行人刘和平的的果树面积,并予以查封,裁定其不得擅自销售苹果。近期,执行人员又来到该村,在村组干部的大力协助下,组织双方协商,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和平一次性付给申请人王文国11000元结案,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