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兑换给村民的果树,今年又主张所有权,扣留了果树补偿款,村民起诉后,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判决,兑换协议有效,被告义门镇白家宫村委会支付原告王振华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补偿款30470元,案件受理费561元,由被告白家宫村委会负担,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为了建设新农村,共收回21户村民承包地, 其中收回原告2.3亩果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果树补偿款9600元,后又给原告按1兑换1.4亩的比例划拨了果树地。2009年小庄煤矿扩建,征收了原告2.77亩果园,后支付给原告果树补偿款30470元。被告以原告新承包的果树为全体村民栽植,村民有意见为由扣留了30470元。
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了建设新农村,与原告兑换承包地,该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树随地走,被告及其他村民并无异议。在原告已经经营一年之后才提出果树系全体村民所栽,补偿款不应付给原告一人,理由不能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