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原告纪兴儒从彬县人民法院领到了被告刘军赔偿给自己的6000元,这标志着一起双方均未报警的交通事故案得到了妥善处理。
2012年8月16日原告纪兴儒向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4月28日自己骑两轮摩托车从彬县北极镇龙门村沿彬永公路去北极镇街道,行至曹家坳村路段时因对面来车,自己就停在路边等候。待准备起步时,停在前面由被告刘军驾驶的陕DF7078号皮卡车突然倒车,将原告右腿碰伤。后被告刘军将自己送往彬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至5月18日出院,并垫付了900元。现要求被告刘军与车主王福兴赔偿自己医疗费4139.71元、误工费2246.16元、护理费2246.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交通费40元、营养费630元、车辆损失费3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等共计11000余元。而被告刘军则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驾车停在路边,是原告骑车追尾到被告车辆上。原告受伤后被告急于救治,未及时报案至今。在医院自己已经垫付原告2900元,并非原告所述的900元。
彬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2年4月28日下午17时许,原告纪兴儒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彬县北极镇龙门村沿彬永公路驶往北极镇街道,行至曹家坳村路段,因对面来车,原告往路边躲避时与同向的被告刘军(持C1驾照)驾驶的陕DF7078号庆铃牌皮卡车相碰,致原告受伤。而陕DF7078号庆铃牌皮卡车系王福兴所有。被告刘军在事发后即将原告送往彬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5月18日出院,并垫付了900元。原告共住院21天,花费3988.17元、门诊花费71.27元,经诊断为右足皮肤裂伤、外伤性头痛、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颜面部多处擦伤。事故发生后,原、被告至今均未报警,被告车辆经法院通知一直未提供交强险承保信息。
对于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彬县人民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无法及时报案,而被告刘军有条件报案却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是由原告追尾还是被告倒车引起的主要事实无法查清,被告刘军应承担全部责任,但考虑到原告自己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因此被告刘军至少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且刘军不及时提供车辆承保交强险信息,视为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刘军自己要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外的费用才按责任分摊。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垫付2900元,原告仅认可900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法庭只能认定双方无争议的900元。原、被告听取了法官的释法辨理后,均承认了各自的过错,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经过法庭组织调解,刘军自愿再一次性赔偿给原告6000元。案款兑付后,双方均满意离去。(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